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控制的方法和验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与检验共用的工装、夹具、模具、标准样件及测试装置的管理。
2 目的
对影响产品或过程特性的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实施有效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3 职责
计量理化部门负责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与抽查工作。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使用的监督及检验前状态的检查。
生产单位负责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的维护及管理。
4 措施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一般情况下,在资源配置中应按生产和检验两套设备分别配置。生产批量小或测量价格较高时,生产和检验可共用一套设备,但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控制。
4.1.2 生产单位在生产鉴定或定型时,应将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建帐立卡,并按要求报送计量理化部门。
4.1.3 生产单位对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4.1.4 检验人员、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4.2 检定(或校准)确认
4.2.1 计量理化部门应根据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使用频次,确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期检定或验收产品前进行校准确认。
4.2.2 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因生产变动需停用时,生产单位应及时通知计量理化部门封存,重新启用必须经计量理化部门检定(或校准)确认。
4.2.3 经计量理化部门检定(或校准)确认的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由计量理化部门按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规定标识。
4.2.4 生产与检验共用的工装、夹具、模具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工艺装备的控制》执行。
4.3 使用与检验验证
4.3.1 用于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设备是否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在有效期内,标识是否清楚;
b) 设备开启是否正常,零位、量限是否稳定准确或符合特性状态规定要求;
c) 使用环境是否符合工艺或相关规定。
4.3.2 校准方法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对共用设备进行校准确认,一般可采用标准器校准、零位校对、参照物对比、目测检查等方法,并按要求作好校准记录。
4.4 检查与考核
计量理化部门对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 记录
5.1 用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验收产品时,要作好实测记录或监控记录,并加盖检验人员印章,由质量检验部门组织归集和归档,保存期为5年。
5.2 生产与检验共用设备周期检定(或校准)记录由计量理化部门按专业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和保存,保存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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