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水 发表于 2009-5-5 11:45:46

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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