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石 发表于 2007-11-27 08: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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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计量管理,这样做的当然很好。可是对于不是送检而是需要现场检定的就不没有主动权了,因为这要看检定部门的时间安排,让他们保证提前可能有困难。

unit 发表于 2007-11-27 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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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碰到“需要现场检定的就不没有主动权了”情形,可以在有效期前打停用报告,申请停用,操作时可以参照26#所说的方法,保存好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的停用报告,用以证实“没有超期使用”,审核员也就提不出什么异议了

yunshu 发表于 2007-11-28 0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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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你一定不懂计量,不懂计量法,计量检定有效期不允许你那样做,如果你连在计量有效前送计量该设备这样的工作都嫌麻烦,那你还是不要做计量工作了,最好什么工作都不做!计量检查人员也不会犯你说的那种错误的.

gandaokui 发表于 2007-12-3 16:20:12

请问平板的检定周期一般是多少?

吴小青 发表于 2007-12-3 16:29:39

我的做法

我在记录上会写:上次校验时间2007-12-03,下次校验时间.200712-02(2此的时间间隔大多为1年,但根据使用频率也有6个月的,还有一些不常用的如量块一般2年)
一般我在每个月的20号左右,把下个月到期的清单列举出来,发给量具所在的使用区域负责人,
让他们在5个工作日之类把量具给我,一般同样的量具不止一个,相互之间可以借用一下.有时侯必要也要准备一些备用量具.
对急用的,有没有借用到的,又无备用的,一般到有效期前给我即可.有时采取现场校验.
在在公司内部的两具,一般能衔接上的.
在我们这里最难的,就是在外维修人员使用的量具,他们一般都在外,有时寄回来的,要晚一点.
我个人人为适当的提前还是挺好的.

duomeiti 发表于 2007-12-3 17:48:32

楼主写错了吧

上次校验时间2007-12-03,下次校验时间.200712-02(2此的时间间隔大多为1年

吴小青 发表于 2007-12-6 09:16:50

不好意思

,没有注意,写错了!
下次校验的时间为2008-12-02。谢谢版主提醒。

pc太平洋 发表于 2007-12-7 09:53:12

有效期管理是比较难管理的,
但严格按照周检计划是可以做得到,
有些审核员是有专找小毛病的习惯.

魏铭凯 发表于 2007-12-7 22:38:58

其实下场检定更好说,你可以直接和检定人员接触,当他在作检定记录的时候后边肯定要记检定日期的,你直接告诉他将周期连续上不就行了吗,之后你就将你设备上的标记换成下一个周期的,我相信哪个计量部门的检定人员都会同意的,我一直是这样做的,没发生过什么问题,哈哈,你可以试一下.

风吹石 发表于 2007-12-8 08: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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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也有个问题,就是原始记录一般都有流水号的,这跟日期的自然进程有关,如果只考虑被捡方当然可以,但回来后自己的记录日期在前而流水号在后,怎么办?

jsclyb 发表于 2007-12-22 08:50:57

检定有效期的表示

这样做可以吗?我们一直按照原方法执行.

王刚 发表于 2007-12-22 20:36:51

楼主的建议很好,不过现实中不可能这样操作。
还是想办法加强计量管理的好。

ll83 发表于 2007-12-28 12:36:11

先做出全年的检定计划下发每个部门,并与检定单位及时沟通,做好提前安排,可能会好些

计量员-2 发表于 2007-12-29 12:13:04

应该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的,可以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学习,检定计划应该是在上个月底提前下发的,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检定计划进行送检的。

chnzn 发表于 2008-1-3 16:05:53

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有送国外校准的仪器,国外出的校准报告都没有具体日期的,只有月,我们不妨可以参照一下,这样对大家都很好啊!

风吹石 发表于 2008-1-3 16: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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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某一天到期确实很教条,只写到月是比较合理的。即符合计量仪器的特性,也便于对计量器具的管理。

qjry 发表于 2008-1-19 21:03:00

我们就按月执行,一般当月检定就行了,外审都没问题,其实检定日期本身不可能完全精确到日,只要证明到期后没有使用,已经送检就行了,具体送出后什么时候检,这还得看检定部门的安排.

woshi_tjy 发表于 2008-1-20 18:13:09

认同楼上的观点,我们现在要是外送计量器具的检定日期接不上,就要求相关送检部门保留由检定单位出具的回执,在外审或检查时,检查人员看到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使用,就会认可。

minmin8439 发表于 2008-1-24 10:38:42

我觉得具体到某天还是比较好的,虽然有些费劲
就算统一写到一天的话,最好是提前一些,比如“2007年9月10日”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有效期应为“2008年9月9日”,如果写到“2008年9月30日”,你能保证在超出检定期的这二十几天里,这种仪表的测量准确性吗?

风吹石 发表于 2008-1-25 08: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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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只是相对而言。单纯从仪器设备的计量特性来说,从检定完成之时开始,也就不能保证它是准确的了,更不用说一年之内了。所以,有效期的表示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才是合理的。

阿呆 发表于 2008-1-25 15:00:16

我觉得既然国家法规明确描述了表示的间隔的日期和方法,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去执行,如果仅仅从不方便的角度就去模糊法规的定义,或者修改规定的内容,这本身就不是一名计量工作人员应该有的想法.方便不方便首先是一个习惯问题,长时期遵守规定的要求,久而久之也就不会觉得有什么不方便了.

风吹石 发表于 2008-3-16 11: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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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的法律必须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含糊的。
但是我们不是在讨论该不该执法的问题。既然是论坛,就是鼓励大家在这里积极的发表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如果都没有想法,那还要讨论什么?
法律也是在不断的完善的。从技术上来说,计量检定所得的结果只能说明该计量器具的过去而不能说明今后,所以“检定有效期”本身就是荒唐的。正因为如此国际上才改为校准,即给出校准结果以及本次校准的不确定度,不去说下次校准的时间间隔,这相比于“有效期”,其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twty2525 发表于 2008-3-17 17:21:56

难不成过了周期后一天就没用了,检定部门又不是自己开的,难不成你说哪天就哪天啊?所以还有按月是合适的.

长空风云 发表于 2008-3-18 08:37:40

作为企业来说,可以制定计量器具周检计划,按照周检计划当月给检定部门联系检定!

DGR 发表于 2008-3-18 23:39:46

原帖由 lzl_1972 于 2007-9-25 11:04 发表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其实检定部门也有他们的难处啊!按照检定规程\检定证书等的规定不可能象你讲的那样出具检定证书,理解万岁.....;你可以将你们的计量器具提前安排周期检定啊!(具体送检日期当然要考虑到检定部门安排检定所需的时间啊!) ...
我赞同你的说法,我现在也将检定周期提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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