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8-14 00:31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很好。 当然不能啊 。 应该不行校准没有合格的结论只有检定证书可以 回复 1# lishengchun
我觉得应给出结论,但给出符合技术法规或顾客要求的说明 这是关于计量验证的问题。校准者可以根据相关文件给出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某种要求的结论。
我公司的作法是有这种要求的给出校准结果的允许误差限 客户自己就能判定了了 其实你出报告的时候判定了是否合格 别人也不会说你不对所以还是写出合格不合格的好 顾客有要求是所出具的校准证书是可以给出符合性说明和周期建议。
应该是这样
本帖最后由 longzhen 于 2012-8-23 21:27 编辑可以学习法定计量机构考核规范,和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等,对于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校准结果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给出符合其中哪一级别计量标准的结论,并且应按照计量校准规范的规定给出校准间隔,对于其他计量器具和测量仪器及测量系统在校准结果中不做符合等级说明,一般在没有顾客要求的情况下,校准证书上不给出校准间隔的说明。 什么叫“符合”?GB/T19000-2008(idt ISO9000)的3.6.1和3.6.2给出的定义为:符合就是“合格”,就是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8-21 21:55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符合的确就是合格的解析 一般都写符合计量器具技术指标要求 回复 47# 往事随风
比如一块数字万用表,允许误差极限±0.1%,顾客送校时说(或书面声明)只用于±1%的场合并且要求按此指标判定,这时测得示值误差0.5%,证书中可不可以说符合使用要求? 我支持6#楼的说法,这应该是可以的,规范明确了方法和判别依据,应该可以去给出结论。但是,这种结论,应建立在符合哪些条款上,如果都符合规范的所有条款,综合给出“符合XXX规范”的“合格”的结论!
注意:这种结论应该明确,这种“合格”与强制检定方面的“合格”,有所不同。强制检定方面的“合格”还包含很多法制性方面的内容,是特定条件下的合格,否则不得到行政部门的认可。 而且,规范上没有注明必须判断合格与否的行为,需要判定的时候,应当是由客户提出需要给予“合格”或符合性判断,方比较妥当。 校准不给出结论,而是客户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使用要求,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后,自己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每个校准证书都有相应国标的检定规程,可以根据校准规程编写本公司自己的判断接收准则,我们公司的我刚刚完成。有需要的话我可以发给你作为参考。 回复 1# lishengchun
对校准来说只要给用户提供校准结果与不确定度就可以了,不需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这个是对检定才有这么一说的吧,新手发表,望多多关照! 回复 1# lishengchun
JJF 1069-200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校准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说明时,应注明符合
或不符合该规范的那些条款
如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机构应记录并保持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
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可以指出符合哪些条款 支持等都成 这实际上是客户委托计量技术机构,对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做“计量确认”的工作。但必须在委托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口头要求不足为凭),并提供合格与否的判据文件(并不一定要求是法定技术文件,也可以是企业标准、试验大纲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等)。 应该是不可以吧,依据规程都得需要加参照两字 ISO 9000合格的定义是什么?满足要求,校准结果也是符合某项要求,为什么不能写合格呢! 参考法制性要求,不得做出合格与否的评价。 版主和6楼的都说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