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报告中的重复性如何判定合格?
建标报告中的重复性如何判定合格?1033-2008中说的是小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到底要求是什么?是看规程里面对重复性的要求么?有的规程里面没有对重复性要求。 不是说的是小于等于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吗? 那是稳定性的判定,重复性判定应该起码不大于被校准仪器最大允差的1/3-1/5吧 新建表做重复性试验后续复查,需要定期做重复性试验并做记录,后续试验的重复性应小于初建标时的重复性,否则就需要重新制定建标重复性试验并重新评定不确定度。 建标报告中的重复性判定在有的检定规程中有要求。 装置建标时要做装置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A类评定你是不是要得到一个合并样本标准差,你的重复性数据就是要小于这个合并样本标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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