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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
›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南京计量管理办法
敲敲打打
发表于 2014-4-17 19:59:38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是否可理解为获得认资质的可实验室只能在本地从事计量校准工作吗?
lhyuanlin
发表于 2014-4-17 20:55:57
计量市场变得灵活了
huguanbin
发表于 2014-4-17 21:53:54
每个地方情况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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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南京计量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