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改版了
大家先睹为快吧! 二楼专家说的极是,除了您上面讲的。我个人认为还欠缺人员要求的提高,比如:要有两名以上的二级计量师操作标准等。谢谢楼主提供的资讯,我的不成熟的意见如下,供规范修订组参考:
1.相关术语的补充和按最新术语定义修订完善是必要的,应该的。
2.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科学的,建标的目的是检定/校准,获得可靠的检定/校准结果,重复性最终要落实到检定/校准结果上,重复性实验得到的实验结果也是通过实验中的每个检定/校准结果获得的。
3.按建立的是最高还是次级计量标准分别确定核查标准的选择方法,细化不同情况下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和判定要求,是可取的。但还是应该与新的计量法相呼应,如果计量法仍然规定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才需要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次级计量标准的考核可作为推荐性建议鼓励建有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自行考核次级标准,而不做规范正文的强制要求,否则容易误解为考评员在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时还必须对次级标准的稳定性逐一进行考核。
4.不确定度评定的9步建议作出如下更改:
①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的全部信息,包括:被测量的要求、测量依据的文件、所用测量设备名称测量范围和允差、测量环境及测量方案简述;
②给出测量模型(根据测量方案的简述);
③计算各输入量的灵敏系数;
④评估各输入量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
⑤列出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表中应给出每个不确定度分量的详细信息;
⑥计算合成标准不确定度uc(y);
⑦必要时确定有效自由度(因为确定有效自由度的目的是确定包含因子kp,当规定了kp取值大小或默认k=2或3时,本步骤可省略);
⑧确定包含因子kp或k,并计算扩展不确定度Up或U;
⑨报告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并利用该评定结果判定校准方案是否满足拟开展的校准项目校准要求,不满足校准要求时应针对⑤不确定度分量汇总表中最大分量提出对校准方案的改进建议。
5.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等作为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有效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大家对“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的疑惑。
6.相关记录表格的调整非常好;
7.第C.6条现场实验结果的评价的两个公式可以与CNAS实验室认可的En验证公式协调,用En比率的形式加以描述,以达到统一和便于基层实验室人员的理解;
8.弱化了“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控制图”这个问题,本人持反对意见。过程方法是现代管理学最为推崇的方法,测量(包括校准)过程的控制是测量管理体系(我国原计量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的一个主过程,最为测量过程的顶端计量检定/校准过程更应该实施过程控制,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理应站在领域的前端加以正确引导,不能因为“在近7年的计量标准实践中,采用该方法的太少”的原因而倒退,之所以采用的太少正说明了计量标准考核中的薄弱环节,更应该用规范的形式推动大家掌握和应用。
9.将两批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以附录形式列出有效避免了实验室在此问题上的困扰和与考评员的纠纷,不过两个批次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文件,此处引可以将两批合并在一个表格内,并给出所依据的质检总局两个文件号。 下载学习一下。谢谢! 谢谢分享! 将两批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以附录形式列出,是方便了考评员的使用,有效避免了实验室在此问题上的困扰和与考评员的纠纷。但总的感觉将文件列入规范有点不符合规范编制的要求,此次修订颁布了,质检总局又出新的简化项目怎么办(如相对布洛维硬度,里氏硬度更应该简化)?文件和规范毕竟走的是不同的渠道,不能混淆。 “此次修订颁布了,质检总局又出新的简化项目怎么办”,风超版说的的确也有道理。但我觉得规程、规范、标准等应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命令的更新而更新换版,为了避免规程规范的更新过于频繁,建议在给出已有两批简化项目清单的基础上,给出两批简化项目的政府文件号并同时提示“也包括本规范发布后国家计量管理部门颁发的其他批次简化考核项目”。
因为,现在的情况的确是在审核、评审、考核等工作中,常常遇到有的审核员、考评员和受审核、受考评的单位就已经列入简化考核的项目要不要做不确定度评定等问题上产生纠纷,闹得大家不愉快。以附录形式给出简化考核项目,大家都拿出同一个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依据,有利于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感谢楼主的分享 JJF1033附录 C.2.3.1 稳定性(3):“应当将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作为证明其所量值稳定依据。” 这里的考核结果是证书中来的?是指标准器证书中的稳定性结果? 建波 发表于 2015-5-7 10:22
JJF1033附录 C.2.3.1 稳定性(3):“应当将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作为证明其所量值稳定依据。” 这 ...
你提的意见非常好,我认为修订稿的“作为证明其所量值稳定依据”语句不通,似乎应该是“作为证明其量值稳定性合格与否的依据”。
“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也的确含义模糊,本来就是在进行稳定性考核,怎么能够说“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作为“证明其量值稳定性合格与否的依据”,在原地打转转?JJF1033修订稿的附录 C.2.3.1 稳定性(3)应该修改为:
(3)计量标准器和被测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如果对于该被测参数来说,不存在可以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此时,可将用计量标准器历次检定结果进行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见附录D的四)用来证明其量值稳定性合格与否的依据。 对,这就通了,谢谢版主。 学习一下感谢楼主 下载学习一下,跑在同事前面先了解了解。 学习了,谢谢 先下载看看 楼主发贴辛苦了! 感谢,学习了! 猪猪侠 发表于 2015-5-6 09:32
二楼专家说的极是,除了您上面讲的。我个人认为还欠缺人员要求的提高,比如:要有两名以上的二级计量师操作 ...
你这我不认同,那些老师傅没有时间去考证,但技术知识绝对是一流,这就要把他们PASS掉吗!证比不代表一个人的能力有多高,他只是你的一个现有荣誉而已,不要看得太高了。关键是你有没有经验与渊博的知识。 先下载 学习下 5楼猪猪侠量友认为JJF1033的2015修改稿“还欠缺人员要求的提高,比如:要有两名以上的二级计量师操作标准等”,想把注册计量师制度纳入JJF1033中,其用意是良苦的,正确的。因此修改稿的4.4条“人员”用了4.4.1和4.4.2两条分别规定了“计量标准负责人”和“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要求,其中4.4.2条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
建标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两名与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一致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a)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b)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本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其中 b) 款就明确提出了注册计量师证,且强调了“持有相应等级”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检定/校准工作用测量设备的人员持有二级(或以上)注册计量师证,检定/校准计量标准装置的人员持有一级注册计量师证是国家注册计量师制度的要求,使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与国家注册计量师制度实现了对接,同时为了保持计量检定员证制度的合法性,还用 a) 款与注册计量师制度平行,使用了语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是非常恰当的,意思是检定员证和注册计量师证两者并非必须同时持有,只需要持有其中之一即可。
18楼赵盼量友对“那些老师傅没有时间去考证,但技术知识绝对是一流”是否“就要把他们PASS掉”的担心和用意,也是良苦的和正确的。但我认为JJF1033修改稿的两个条款的确是也兼顾了这种情况,a) 款在注册计量师制度的过渡期仍然保留了计量检定员证制度,这些“老师傅”对自己从事的检定/校准项目一定会持有检定员证,如果真的既没持有注册计量师证,连检定员证也没持有,那的确就应该“PASS掉”了。 谢谢分享! 注册计量师证是未来计量的大方向,要尽快考过啊!
非常感谢楼主的分享 刚看到这个规范。发表意见不知道是不是太晚了。
1. 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代替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进步了。但是没有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评定,前面提到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定义和表述,如何确定量值?
2. 计量标准负责人,建议必须是一级注册计量师。 jiutianwuyin 发表于 2015-8-3 07:07
刚看到这个规范。发表意见不知道是不是太晚了。
1. 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代替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进 ...
那还不得难死一大片,省级的还好点,市县级的80%的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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