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enjie 发表于 2019-1-23 10:15:35

制造计量器具企业一定要建立企业最高标准吗

请教一个问题,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反所得, 那么这里的出厂检定,是否需要企业一定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并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我采购了计量标准器,送检合格后按国家检定规程开展出厂检定,这样可以没 (原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递交资料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是必选项)

雁渡寒潭 发表于 2019-1-23 10:59:44

制造企业不用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但要有检定装置用以检定所制造的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必须经过检定合格。

航宇刚锅 发表于 2019-1-23 17:50:12

出厂检定合格的前提不是你得先有检定的能力和资格吗?获得检定资格的前提不就是得建标,获得监督部门授权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1-23 21:36:11

  现行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显然,现行计量法已经取消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制度,保留了“型式批准”(包括批准前的型式评价),要求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具有“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要求必须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但是,此处具有的“检定仪器设备”,本质上是具有对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并非“计量标准”的概念,同时国家也并没有规定对用于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的计量器具由谁检定,怎么检定,要不要建立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要不要考核。你们“采购计量标准器”是你们的权力,“送检合格”是应该的。但“按国家检定规程开展出厂检定”,因为使用了术语“检定”,不进行标准考核是不行的。前面说到,其实你们的“检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检定,而是产品检验,或产品出厂检验,这是质量法对所有企业共同的要求。你们如果改为“按国家检定规程开展出厂检验”,一字之差,那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jwenjie 发表于 2019-1-24 10:53:15

但计量法第十五条,说的是进行检定,我们企业自己该为进行出厂检验这样妥当么,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刘耀煌 发表于 2019-1-24 11:54:05

我认为制造企业完全有必要具备检定条件,而修理单位则不完全需要具备检定条件。因为有的仪器修理仅涉及功能性的,不涉及测量精度

航宇刚锅 发表于 2019-1-24 17:04:20

现行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就这两条就明确了你们应该建标。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不建标必然过不了审核,毫无疑问。

jwenjie 发表于 2019-1-25 17:19:33

刚国家计量司老师 给我回复了 ,对于我提出的问题,企业不需要强制建标,只需要出厂检验时按检定规程的项目做了 就可以了 ,因为计量法规定企业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而不是检定证书   所以规矩湾锦苑老师的理解是正确的

文先生 发表于 2019-2-28 23:15:44

我认为计量法的相应条款还是明确的,必须建标,对其产品进行检定。只是计量法实施细则对此没有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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