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机构可以用同一套装置建标吗
两个机构不是上下级关系,一个市级授权机构,一个省级授权机构,可以用同一套装置建标吗? 当然不能。 如果可以共用,那溯源就成乱套了 不能,要问依据,我也不知道 不能,CNAS要求标准器必须是自有设备。 本帖最后由 178311022 于 2023-7-28 10:28 编辑如何实验室是同一个实验室而且两个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有一定可能可以通用的,目前我们单位就是这种情况,以我们机构为基础筹建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实验室器具和人员目前就是通用的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7-28 10:25
如何实验室是同一个实验室而且两个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有一定可能可以通用的,目前我们单位就是这种 ...
实质上的实验室资源(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是一样的,具有2个或多个单位抬头,那么是可行的。 啥?溯源出两份哇 两个机构一个牌子还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比如上海院/华东中心??? 一套装置,两块铭牌,两份证书,两个单位,两张发票。(我反对弄虚作假) laohu110 发表于 2023-7-31 08:44
两个机构一个牌子还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比如上海院/华东中心???
两个机构是两个牌子,只不过主管部门是同一个,也就是兄弟单位 1、从CNAS角度6.4.1来说,6.4.1 校准用的主要设备(如测量标准、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应是实验室自有设备或长期租赁设备,不应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如临时租赁或由客户等提供的设备。 所有不应共用
2、从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来说比较模糊,没有强调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的产权问题,但描述为:建标单位应该完整齐全地配置符合要求的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并能满足检定或校准需要,如果合用的话,此条款应该不符合 如果是强检装置,是有明确的授权主体的,除非你们两个单位有裙带关系,怎么都拉扯不到一起就不能共用了。 这个肯定不行的 这里边应该这样解释,大环境,国家政府需要你的时候就可以,不需要你的时候就不可以,具体得咨询行政主管部门 你想的话,总是可以变通的,你当然不能跟评审机构讲你们两个单位共用一套标准件(建标是不看设备采购记录和所属权的,只会看你的溯源证书) 不能,如果被查或被举报,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肯定不能啊 陈河 发表于 2023-10-12 09:34
你想的话,总是可以变通的,你当然不能跟评审机构讲你们两个单位共用一套标准件(建标是不看设备采购记录和 ...
一年检定两次标准器不同的单位名称 上海化工院,CNAS认可其同时使用其他名称: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肯定不行吧 既然问了,那肯定不可以。如果想做,向兄弟单位借一套设备,以本单位的名头送上级机构溯源拿到证书后,建标现场考核的时候借来用一下,个人感觉建标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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