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证书给出校准周期问题
各位老师好,想请教一下关于校准证书出具复校周期的问题,如果客户提出要求将规范规定:建议复校周期半年,改为:建议复校周期一年的话可以么?
对于这句话:A025中规定“校准证书不应包含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于客户达成协议。”如何理解?如果和客户签订合同,周期可以不按照规程建议,按照客户要求来么?还是必须按照规程建议周期?
1、校准规范给出的“复校时间间隔”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校准证书》不仅仅是简单地给出的“有效期”,还应按下列要求给出详细的说明:2、校准不进行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按理说应进行计量确认,判定被校对象符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才有意义。否则如果计量确认判定为“不合格”,那么就应该是“禁用”,根本不应该给出“有效期”。所以通常情况下《校准证书》最好不要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3、对于A025中规定“校准证书不应包含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于客户达成协议。”这句话,个人理解应该是如果客户要求给出给出“校准周期”,那么客户就应该在委托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提供依据(即规定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以及“复校时间间隔”的文件号及名称)。即相当于受客户委托进行计量确认。 您说的这些我明白,我也知道。最主要的问题是想问,如果客户明确告知要给复校周期,并要求将规范要求的复校周期半年改为一年。想问一下可以吗?如果可以需要如何操作?在合同上说明,还是在校准证书中说明周期由客户提供,还是需要什么材料?还是不可以不按照规程要求的周期修改?哪里有文件规定和说明? 2楼截图红线标示部分(文件规定)不是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吗,客户需要得拿出依据呀,总不能他要求给十年校准周期你就给他开十年吧。首先,被校对象是否满足使用场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使用频次、长期稳定性、维保状况等,校准机构都是不知道的,凭什么客户要求多长校准周期就给多长?其次,如果《校准证书》按照校准规范给出了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并且注明了“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用户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因此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他自己想定多长就定多长,有什么问题吗? 我不知道您是否在第三方计量工作,目前校准行业是依据客户需求,你让客户拿出证据简直难于登天。我现在就是想问如何规避风险,也就是需要和客户签订什么协议或者证书注明什么才可以这样给出复校周期? 本人就是在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贡职,同时也兼管大型国企内部的计量技术管理工作。依据客户需求没有问题,但客户需要提供依据。如果客户提供不出依据,那就是按照4楼最后一段所述的操作,一点问题也没有。不可能毫无原则地一味强调满足客户需求。明明是客户自己做决断的事情,却非要不提供依据,自拍脑袋校准周期想定多长就定多长,还要将风险转移给校准机构。怎么可能呢。退一万步说,如果该被校对象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不合格,应该禁用)怎么办?你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有意义吗?《校准证书》中不管你给出多长的复校时间间隔建议,4楼结尾的那段红字表述内容都必须标注。 我们目前的做法:客户要求的有效期比规范或标准长,如半年改一年的,只能证书中不给出建议下次校准日期,客户自己定。如果客户主动缩短有效期,如一年的改为半年,我们可以在证书里给出半年。告知客户,因客户要求的周期大于标准要求,基于xxxx,风险我们无法承担,只能不给出,客户可以自己在证书确认时核定校准周期。 我个人感觉楼主没有理解一个深层次的含义,我想通过一个问题来引出这个含义:如果校准周期在校准证书中由此前的半年更改为一年,客户的计量器具在第8个月出现异常,影响了100万件产品的质量,请问客户会拿这份校准证书来和你协商责任问题吗?如果不会,那你听取客户的意见,校准周期想体现多久,就体现多久。CNAS的要求其实非常明确:校准周期是客户依据其使用情况(场景),计量器具的质量和实际表现,以及使用频率等各种因素得出的一个结果,作为校准机构是不太合适给出建议的,因为校准机构完全不知道客户端的情况。如果你要给出建议,那要和客户达成一致,让客户充分了解这个过程,并且让客户主动提出要求,最终体现到报告中。我认为CNAS已经非常人性化,没有一刀切,给出了柔性的处理方案。 wjq6421 发表于 2025-10-27 12:53
我个人感觉楼主没有理解一个深层次的含义,我想通过一个问题来引出这个含义:如果校准周期在校准证书中由此 ...
还不如一刀切,让客户自行判断,校准报告只给实测值和不确定度。 弹幕 发表于 2025-10-20 13:44
我们目前的做法:客户要求的有效期比规范或标准长,如半年改一年的,只能证书中不给出建议下次校准日期,客 ...计量技术机构缩短周期的操作,个人人为仅适用于检定,不适用于校准。 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我认为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做法。至少被校对象应经计量确认判定满足使用场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后,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才有意义。如果计量确认不合格,给出“复校时间间隔”就是扯淡! 这东西不是顾客自己决定的吗
无需纠结啊 校准又不是检定,校准规范只是参考标准,客户有要求就按客户的来呗,委托单让他注明周期,他要是不想写你就给几个选项出来:校准周期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让他打勾,再加一句没打勾的默认按规程建议周期,审核时候你所有的东西都有依据就好了,不是让客户拿证据,只是让他给你一个依据而已 校准证书没有周期一说,校准可以说是第二天就不认了,因为条件变了。如果非让你写,你可以写:根据客户要求,建议间隔xx月复校。 anzhiruosu 发表于 2025-12-10 08:23
无需纠结啊 校准又不是检定,校准规范只是参考标准,客户有要求就按客户的来呗,委托单让他注明周期,他要 ...就这么简单吗?被校对象满足使用场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吗?是你做了计量确认还是客户做了计量确认?他要求你开十年你就开十年?都没有进行合格判定,客户凭什么这么任性地敲定?作为客户的送校人可能不懂计量,你作为计量人也这么毫无原则地一味依从?CNAS-TRL-010:2019《测量不确定度在符合性判定中的应用》与CNAS-GL015:2018《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这两个规范化文件您看过没有? 路云 发表于 2025-12-18 20:54
就这么简单吗?被校对象满足使用场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吗?是你做了计量确认还是客户做了计量确认?他要求 ...
以下JJF1001对校准的定义:
4.10_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以下CNAS原文:
CNAS CL01
7.8.6.1 当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实验室应考虑与所用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将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形成文件,并应用判定规则。
注:如果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判定规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
综合以上,个人认为:校准本身就只是量值溯源的一个过程,不涉及使用,所以CNAS条款特意加了如果依据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判定规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作为第三方如果再去针对每一个被检仪器调查使用情况做复合型判定那是不是就有点。。。
还是路老师认为第三方还必须要做计量确认的工作? 13楼说的有理,客户选择的周期也应不大于规程规范的建议的周期,都是合理要求,市场经济就是以服务好客户为主,一年有一个客户要求给有效期还好解释,十个客户,成百上千个客户要求呢?像南方沿海一带大部分就要求给复校时间,当地计量院出具的校准证书有建议下次校准日期比比皆是。而楼主这种情况是大于规程规范的建议周期,视仪器情况而定,需客户提供一个告知函,内容大概,有一批仪器·····送检时间,因为什么延长,导致后顾自行承担,等等等。。 anzhiruosu 发表于 2025-12-19 08:45
以下JJF1001对校准的定义:
4.10_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 ...综合以上,个人认为:校准本身就只是量值溯源的一个过程,不涉及使用,所以CNAS条款特意加了如果依据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判定规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作为第三方如果再去针对每一个被检仪器调查使用情况做复合型判定那是不是就有点。。。 何谓“判定规则”?不就是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吗。这句话如果拆解出“如果依据客户规定的判定规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请问客户规定的“判定规则”是什么?他提供了吗?谁让你去调查啦?客户自己使用的仪器,合格判据是什么,仪器的稳定性如何,他不知道吗?他没有你清楚吗?他自己能做合格判定与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为什么不提供“判定规则”依据,让你来承担风险?还是路老师认为第三方还必须要做计量确认的工作?我从来没有说过第三方必须做计量确认的工作。受客户委托做可以,但客户必须提供合格判据(判定规则),以及延长“复校时间间隔”的依据。其效果与“非强制检定”相当。 路云 发表于 2025-12-19 10:20
综合以上,个人认为:校准本身就只是量值溯源的一个过程,不涉及使用,所以CNAS条款特意加了如果依据客户、 ...
1、标红的这句话不是我说的,那是CNAS条款原文,我也不需要客户提供依据,我只要他给我一个判定标准,让我的判定有来源就好,这样做您认为不合理么?
2、你前面说:客户凭什么这么任性地敲定?作为客户的送校人可能不懂计量,你作为计量人也这么毫无原则地一味依从?,以及这个回复里面的“谁让你去调查啦?客户自己使用的仪器,合格判据是什么,仪器的稳定性如何,他不知道吗?他没有你清楚吗?”这样一连串的反问是要表达什么呢?
我认为:对于计量我比客户清楚,所以我对校准结果负责,无特殊要求我不做判定也不给有效期;对于使用客户比我清楚,所以需要判定或者加周期就让客户给我标准,至于标准是否合理我不是使用方所以不清楚,作为第三方也没必要追根究底一定要客户给个依据。
如您所说客户叫我开十年那我开了又如何呢谁知道他是不是每隔十年用一次,每次用之前送检一下呢?您要举极端的例子,我就也极端一点来解释,现实中不可能出十年的周期。
3、我认为第三方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要求客户提供判定标准的依据或所要求周期的评估依据,这已经超出第三方的职责范围了;如果是法定机构,出于谨慎和权威(比如避免别人拿证书说事儿:看看这个周期是省院给的如何如何),对于超出规范建议标准的技术依据或者周期要么直接不同意(大多数做法),要么要个依据也无不可(即便要基本也就是委托单注明一句话),但对于第三方,我不认为有哪家能做到让客户给评估依据;您说自己供职于国企和第三方,那么您做到了么?
4、理不辨不明,但辩论不应该是咄咄逼人的质问或争吵,您这动辄一连串的反问或者说是质问,好像小白遇到个教授,被一通批判说的一无是处,是我踩到您的底线了?如果是那么抱歉,请勿动气,摆事实讲道理即可 anzhiruosu 发表于 2025-12-19 13:29
1、标红的这句话不是我说的,那是CNAS条款原文,我也不需要客户提供依据,我只要他给我一个判定标准,让 ...1、标红的这句话不是我说的,那是CNAS条款原文,我也不需要客户提供依据,我只要他给我一个判定标准,让我的判定有来源就好,这样做您认为不合理么?自己上1楼看看楼主的原文,哪里说了让客户提供判定标准?再去看看您13楼的回复,“只是让他给你一个依据而已”,啥依据呀?客户在“5年”选项上打钩,这就算“依据”?我认为:对于计量我比客户清楚,所以我对校准结果负责,无特殊要求我不做判定也不给有效期;对于使用客户比我清楚,所以需要判定或者加周期就让客户给我标准,至于标准是否合理我不是使用方所以不清楚,作为第三方也没必要追根究底一定要客户给个依据。这就对了嘛,我15楼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你13楼的回复可不是这个意思哈,通篇没有提及符合性判定。如您所说客户叫我开十年那我开了又如何呢 谁知道他是不是每隔十年用一次,每次用之前送检一下呢?您要举极端的例子,我就也极端一点来解释,现实中不可能出十年的周期。既然如此,让客户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不就完了嘛,为什么你要去为他背这个锅?一旦出了问题,你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他自拍脑袋决定的“校准周期”,但是是经过你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同意的。我认为第三方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要求客户提供判定标准的依据或所要求周期的评估依据,这已经超出第三方的职责范围了;搞搞清楚,不是第三方要求,而是客户要求第三方开出超常“复校时间间隔”。为什么不可以要求他提供依据呀?既然你不要求他提供,那就不要顺应客户给出他指定的“复校时间间隔”嘛。要么要个依据也无不可(即便要基本也就是委托单注明一句话),但对于第三方,我不认为有哪家能做到让客户给评估依据;您说自己供职于国企和第三方,那么您做到了么?注明一句什么话?这也能叫依据?我当然做到了咯,从来没有出具过客户指定的超常“复校时间间隔”的《校准证书》。反问在技术辩论中不是很正常的事吗,您哪里没有反问?您非要将反问理解成带有恶意的“质问”,那我也没有办法。 wjq6421 发表于 2025-10-27 12:53
我个人感觉楼主没有理解一个深层次的含义,我想通过一个问题来引出这个含义:如果校准周期在校准证书中由此 ...
有道理,但事实是机构都想赚钱,想主导校准周期,无视风险 看了大佬们的回复,深受感触,向大佬们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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