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ISO/IEC17025:2005要求: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同时17025又指出: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
其次,根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从以上两点我觉得,标准物质需要核查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作为使用者是否需要对标准物质进行核查又另当别论。
首先,若我们按照1033-2008的要求使用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这就是说我们使用的标准物质在有效期内肯定能保证“质量”,那么进行核查就没必要。
其次,1033-2008也允许对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不进行稳定性考核和均匀性考核,这也没必要进行核查。
再次,为什么17025和1033都对标准物质的核查相对宽松呢(17025言下之意,若技术和经济条件不允许,可不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因为标准物质的核查其实相当复杂且难度颇高,并且在证书声明的有效期内已被验证稳定可靠,因此可免于核查。
归根结底,不是标准物质不用核查,而是一般使用者并不具备核查的技术条件甚至整套管理体系的支持(CNAS-CL04:20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