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时候用与公差的百分比,什么时候用与过程变差的百分比的问题,说到底还是测量系统分析(MSA)用途的问题。MSA的确是个非常全面评判一个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工具,往往用同一个工艺、同样的测量方法、同样的原材料,用不确定度评定,用误差分析理论,用测量能力指数,得到的结果几乎完全相同,但不同的企业产品质量却大相径庭,用MSA一分析就真相毕露,所以类似于汽车行业这种高风险产品的行业评价合格供方时或质量体系认证时往往离不开MSA。
把整个产品质量的好坏作为我们的目标,那么生产工艺对质量目标的影响就是PV,检验人员水平对质量目标的影响是AV,测量设备对质量目标的影响是EV,整个测量系统(包括测量人员和测量设备)对质量目标的影响就是GRR(又称R&R),TV则是生产系统和测量系统(简称为总系统)的综合影响。假设产品的被测参数控制限为T(也就是你所说的公差),那么:
1.测量系统的影响在总系统综合影响中的占比GRR/TV即%GRR应不大于30%,把更多的变差留给生产系统,使生产更容易,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评判标准是%GRR≤30%时测量系统能力“尚可”,%GRR≤10%时测量系统能力足够,如果%GRR更小则质量目标更容易实现,显得测量成本过大,但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我觉得这应该是对你的问题“什么时候用与过程变差的百分比”的回答。
2.如果仅仅考虑测量系统而不考虑生产系统,那么测量系统的影响不应该超出被测参数控制限的1/3,即计量界常说的1/3原则:GRR/T≤1/3。这个要求类似于将GRR近似视为测量系统的扩展不确定度U,也就是要求U≤T/3。我不知道我这样算不算对你的问题“什么时候用与公差的百分比”的回答。
3.我们应该重视测量人员的能力培训,检验员水平带来的影响AV应该远小于测量设备带来的影响EV,即EV在GRR中应占绝大部分,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以减少选择更高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降低生产成本,因此一般来说应该AV<EV。有统计资料显示EV在GRR中的占比往往达90%左右,所以过去没有不确定度概念时,经常用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来与被测参数控制限T相比,不大于1/3时表示测量设备选择合适,就是这个道理,实际上就是粗略认为EV≈GRR。
4.因为整个测量系统的影响EV在产品质量目标TV中的占比%GRR≤30%,因此作为GRR的主要成分之一的EV与TV之比更应该≤30%。
5.因为PV代表着生产加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因此PV与TV的比值过大就说明生产能力太差,就应该分析生产车间的原因,针对具体原因或对生产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水平,或改进工艺改善加工方法,或淘汰旧生产设备更换更先进、准确性更高的生产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