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17 08:46 编辑
这又何必叫“征求意见稿”呢,直接叫“内部讨论稿”不就完了嘛。 法制计量的强制性规定,与非法治计量的市场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与监管模式。按理说“校准”应该是纯市场行为,不是授权,而是自愿的能力认可。这项工作已经由国家权威部门CNAS在做,并且也一直在实施动态的严格监管。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是自愿的、开放的,并没有限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自愿申请,其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在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现在推出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校准机构实行自我声明制度,这也没有什么错。政府部门结合社会力量的监督举报,对校准机构的承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也是对的,只不过对校准机构而言,多了一个监管的婆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CNAS),需要多做一些向政府行政部门备案的工作。 个人认为概念与理念必须厘清。对于法制计量来说,政府要授权的不应该是“校准”,而是授权向社会开展的“非强制检定”。校准方面,CNAS有一整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与处罚细则,也是与国际接轨,得到了国际合作组织的认可,在国际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都是互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