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不合格应该出什么证书?
1.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和检定规程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2.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01 征求意见稿
9.17项不合格通知书 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大家都是怎么开具的呢? 两者并不矛盾,不合格通知书是一种广义的说法,检定结果通知书就是不合格通知书的一种。 检定结果通知书是不合格通知书的一种委婉表达,但依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和计量检定规程,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的证书名称是检定结果通知书而非不合格通知书。 开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按计量法,法大,法律高于一切,依法办事,
检定结果通知书:要注明哪一项不符合的,注重的是检定的结果
不合格通知书,只是JJF1001-1998对术语的定义,并没有说不合格的就开不合格通知书 从接触计量检定工作那一天起,我就知道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的证书名称是检定结果通知书,此意识应该讲已经是根深蒂固了。但近期,我在不少计量杂志、资料上看到对此事情的争议,从字面上理解不合格通知书更为明确,且论据充分,所以我倾向于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当然,我接受4楼的观点“法大,法律高于一切,依法办事”,但80年代的计量法确应该修改了,不可否认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了。我最终的意见,一切以新的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帖最后由 csick 于 2009-12-23 23:57 编辑
1.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和检定规程
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检定结果通知书,针对受检单位发出的,只是用于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的情况,纯属于技术性文件,用数据来说话,只是说明计量器具的性能不符合检定规程,并没有对被检单位做出是否违法的判断。
2.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01 征求意见稿
9.17项不合格通知书 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不合格通知书,所对应的情况要复杂的多。而且不只是针对检定而言。“声明”可能是指不合格通知书具有社会公开性,“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所包括的面就更广泛了,例如:超过检定周期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可以对其下达“不合格通知书”,并且以此为证据,可以对该计量器具的使用者进行处罚,当然也可不处罚,责令改正等等。
简单说,检定结果通知书,是说明计量器具性能不符合检定规程的技术性文件。不合格通知书,则对应《计量法》中所指的不合格计量器具。
以上个人看法,不一定正确啊,欢迎拍砖。 检定不合格,当然出检定结果通知书。 测量活动的结果就是测量活动的产品,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是特殊的测量活动,它的产品自然是检定和校准的结果。这个产品有三种,即合格证书、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报告单或者校准结果报告。
JJF1001仅仅是给出术语的定义,并不管术语的应用,什么时候应用术语和怎样应用术语,是各专业的事。
JJF1001本身给出了三个术语。
9.16 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注:对测量结果基层往往简称为合格证)
9.17 不合格通知书: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注:对测量结果基层往往简称为不合格单)
8.11的注3 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注:对测量结果基层往往简称为报告,如检定报告、校准报告、测试报告、检验报告)
在日常检定和校准中,如果符合检定规程或者校准规范的要求,那么使用“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是无可非议的。
根据计量检定的定义,计量检定属于法律层面的术语,“查明和确认”是计量检定这个术语的关键词,“确认”的结果要么是合格,要么是不合格。这是执法人员必须给出的结论,符合要求就是合格,不符合要求就是不合格。不做合格与否判定的报告(结果通知书)是技术报告,只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不是法律层面的裁决“确认”。“结果通知书”把合格与否的裁决,留给了顾客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这不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因此检定只存在“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两种情况。需要给出不作合格与否判定的“结果通知书”的,就只有计量校准或者其它工程测量活动了。因此JJF1001在8.11计量校准定义中提出了校准“结果通知书”是正确的。
我的看法是,新的JJF1001应该给出“合格证书”、“不合格通知书”的定义,并同时明确增加“测量结果报告单”的定义,在测量结果报告单的定义下,以注的形式列举测试结果报告单、校准结果报告单、检验结果报告单等等。
当前之所以基层概念较乱,的确是检定规程滥用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概念造成的,并不是老计量人员有法不依,检定人员只能严格依法,这个法就是检定规程。如果在JJF1001明确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定义为检定结果不满足法定要求的法定文书,那势必就要取消不合格通知书这个术语,那么不需要计量人员判定合格与否的测量活动出具的文书,又叫什么名称呢?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计量人员只出数据,合格与否由另外的技术人员判定的场合。 我是反方的意见,可是总是显示我是正方,作了几次更改都是如此,不知道该怎么调整。呵呵。 感谢新闻专员组织该辨论!我的观点是众所周知的,我不想多说什么了。我只希望我们不要肓从,认真想一想:出不合格通知书更贴切、还是出检定结果通知书更贴切?的确习惯势力的能量是很大的,但是为了更合理应该冲破旧的习惯势力。如果人们不敢或不去冲破旧的习惯势力,就会没有伟大的相对论了。当然话说大了,但理是这么个理哦!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检定结果通知书就是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通知书,在通知书的第一页上,就在检定结论处写明不合格的判定,因此,在检定结果不合格的证书表达,规定了“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型式。 检定员必须依据检定规程去工作,规程规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你就不能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这是一个检定员必须要做到的。
而“现在我们计量队伍里,就是光凭老经验的人多了,认真学习规程的人少了。就好比JJF1001-1998早就规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不合格通知书》。可我们队伍的人,却仍然是要抱住让用户不知所云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真是好笑之极。”
这样的说法嘲笑了所有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员,大家都是根据检定规程做的,谁也不会依据JJF1001-1998去检定并且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既然是认真学习规程的少数人之一,怎么能违反规程而主张出具《不合格通知书》呢?有什么理由来嘲笑所有根据检定规程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员?
具体请大家看http://www.gfjl.org/thread-133589-1-1.html 这个应该不是很复杂吧,就是开具附有检定数据的检定不合格通知书嘛。 从事计量工作很多年了,检定证书的格式从原先的五花八门成为现在的统一格式,是一个很大的改观。记得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左右送出去的计量器具取回来后得到的报告不是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就是检定不合格通知书,不知从何时起慢慢地变成了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占的份额越来越多)、检测报告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当时为了一张检定结果通知书还和同事起了争执,同事说,是检定结果,又不是不合格通知书,凭啥说它不合格。拿出检定结果通知书给他看,结论就是不合格。从此后,就给大家灌输检定结果通知书就是不合格证书,这观念的形成大概用了好几年。有时还会听到为啥不直接开不合格证书呢?“结果”通知书毕竟代表的是结果,结果有“好”和“坏”两种,在这里它仅代表“坏”,有点不合情理。
当然,国家规范和规章规定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开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作为一个检定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规章开展检定工作。
而在JJF1001中规定了不合格通知书的定义,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又不尽相同,令人有点费解。谁对谁错?跟着感觉走。。。 我个人支持4楼、5楼的意见。
法最大,有法就要遵守,哪怕它有不合情合理的地方。
当然如果有不合情合理的地方,还是希望能够得到逐步的改进。 应发出检定结果通知凌晨 我们一般出检定结果通知书前与客户协商,协商结果:校准证书出得比较多,证书上写明那些地方符合要求,也有修理的和不出证书也不收费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比较少。 我只想发表一下个人意见,不成想一路操作下来,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正方辩手了。
俺知道的东西还太少,当辩手,只怕俺的功力还不够啊。 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我们都是开检定结果通知书 对于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有爭議的情況下,肯定以計量法為准繩。不過80年代的這部法律也太老了。 按检定规定要求是出检定结果通知书,但现在很多计量单位都出校准证书,这样可以让客户根据校准结果判断是否还能降级使用。 计量法规定是开检定结果通知书。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2-25 12:38 编辑
一、现状
1.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定了合格证书、不合格通知书、校准报告三个术语是正确的,这个标准只规定术语的定义,不能规定术语的使用方法。遗憾的是对校准报告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没有作明确的术语解释。
2.检定人员是一种技术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检定规程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检定结果通知书是正确的,无可厚非。
3.检定规程规定检定不合格应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是依据《计量法》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的规定而写入检定规程的,可以说检定规程的编制者也没有错。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1.那么造成这种概念模糊不清,让人费解的状况原因在哪里呢?我认为还是要追踪到术语的定义上和术语使用的源头上去。
2.关于“检定结果通知书”这个术语的使用范围规定的源头是《计量法》。
因此要说使用不当,也应该追溯到计量法制定时,未将“检定结果通知书”和“检定不合格通知书”的区别向参加计量法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解释清楚,使委员们认为测量结果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忽略了还有不作合格与否判定的情况存在,测量结果通知书可以等同于不合格通知书,这样就导出检定结果通知书和检定结果不合格通知书是一回事。
3.关于术语定义的源头当然就应该是JJF1001了。
JJF1001标准规定了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两个术语,没有对“测量结果通知书”这种用于测量人员无权进行合格与否判定,而将合格与否决定权留给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裁定情况的文书术语做出明确定义。而只在计量校准这个术语定义中以注的形式说明了仅限于计量校准这个特殊情况下的“校准报告”使用场合。
三、改进措施的建议
1.应该向电学的电流流动方向一样,将错就错,维持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合法地位,否则将会给计量界带来更大的混乱和为了纠正花费的巨大经济成本。所有的检定规程不作更改,维持法律相关条文的合法性,维持检定人员的习惯性操作。
2.新版本JJF1001增加“测量结果通知书”术语定义,并以注的形式说明,“结果通知书”也可以简称“报告”,因为检定结果本身只具有合格与不合格两种结果,因此检定结果通知书等同于检定结果不合格通知书。其它测量活动具有测量人员判定合格和不合格的权力时应该使用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不具有合格与否判定权力时,使用测量结果通知书,例如校准结果通知书或者校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