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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雪 发表于 2020-5-22 09:36 楼主先把计量法的条款列出来,仔细看看清楚再来讨论吧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2 07:32 专项授权 的 机构 有 专项授权证书 你可以对方 机构 要求 提供 ,如果没有,就是 违法了 。。。
horizen99 发表于 2020-5-22 19:10 第三方校准机构授权,不敢想象,要是放开授权,还有计量所什么事
ZeroLord 发表于 2020-5-22 19:01 对的,这个问题我已经在我们质保部门了解清楚了,就浙江来说,作为校准机构只需要有相应资质并且在市场监 ...
ZeroLord 发表于 2020-5-22 18:50 ???????????????????????????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5 07:15 关键是 还有 人 在这个论坛,大言不惭的 怂恿 校准机构 无视 省级计量行政文件,这才是最无耻的。 ...
ZeroLord 发表于 2020-5-25 18:58 确实,现在论坛里面确实存在很多不正之风,特别是很多好为人师却没有真才实学充当打一把狼的,还有一些并 ...
x86438751 发表于 2020-5-26 13:29 弱弱的问一句,如果一家校准公司,人员设备全部完备,就是没有取得计量标准证书,是否就不能开展对外开展校 ...
数字某人在在这里编造谣言无中生有的胡说八道。我明明说的是CNAS对申请认可的机构的“量值溯源性”要求,要求溯源至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所出具的《校准证书》,并且也给出了依据(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以及CNAS官网公布的客户咨询解答)。此无赖却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抛开这一前提,说成是对所有单位的“量值溯源性”要求。说CNAS承认未经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除了瞎编杜撰一些天方夜谭故事,CNAS承认的证据在哪里?
没有建标,肯定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开展校准服务。即便是建了标,那也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或“校准”。如果要想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或“校准”,规范的做法就是获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其次就是以第三方的身份,申请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在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否则就是以第一或第二方的身份开展“校准”,此举没有人限制,仅受合同法约束。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6 13:54 当然可以,除了 几个省 出台了 计量校准行政文件外,其他省不受限制。 别听 别人忽悠, 说什么 开展校准 ...
路云 发表于 2020-5-27 11:35 没有建标,肯定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开展校准服务。即便是建了标,那也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 ...
x86438751 发表于 2020-5-27 11:56 我之所以这样问,其实想表达的就是和您一样的意见,就目前的管理而言,貌似没有可以管到校准的规定,因此 ...
x86438751 发表于 2020-5-27 11:58 “如果要想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或“校准”,规范的做法就是获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 ...
有这两个身份更能取得客户的信任,也就仅此而已罢了。
这就是社会公认的“第三方”,要么拿出“资质证明”,要么拿出“能力证明”,除此之外,那些所谓的“第三方”是得不到社会公认的。不是你认为是“第三方”就是“第三方”了,而是要你(第一方)与你的客户(第二方)共同认可,才能谓之“第三方”,且“第三方”与“第一、二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kellyy 发表于 2020-5-27 13:54 “否则就是以第一或第二方的身份开展“校准”,此举没有人限制,仅受合同法约束。”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
如果校准机构既拿不出有效的“资质证明”(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也提供不了“能力证明”(如: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仅仅是你认为(你的客户并不认可)他能满足你的需求而委托他校准。这种情况下,你与校准机构之间,就是一、二方的合同关系,所出具的数据不具有“公正性”,也只有你与校准机构两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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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98wjt 发表于 2020-5-27 14:01 楼主说的是第三方计量还是校准?计量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考核规范是1069为依据;第三方校准有CNAS资 ...
言之有理。但CNAS的不叫“资质”,而是“能力认可”,属于“能力证明”。
horizen99 发表于 2020-5-27 16:29 授权的是企业计量标准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个在建标的时候已经注定了。企业能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还 ...
这个也不一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目的,一是为了统一本地区量值溯源所建立的本地区最高计量标准,其次是它所出具的数据具有“公证性”法律效力,通常都是针对“强制检定”与“仲裁检定”。对于一般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未必都要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至于“授权”,也不是企业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能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也并非不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这主要是看你所开展的检定项目和能力范围。如果你的项目和能力范围与政府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互补,则完全可以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申请,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并不是看你舅舅是否在省局当大佬,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即便是大佬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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