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5-9 14:33 编辑
你说的情况是由“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在一起的测量系统的检定/校准证书内容填写问题。
对于检定工作,我们应该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逐项检定,不能遗漏任何一个项目,当全部项目检定合格,则出具检定合格证,这个合格证证明这一套组合在一起的测量系统(一个计量器具),作为一个整体是合格的,是不单独出具每一个组成部分检定合格证的。
对于校准工作,我们应该根据顾客(送检单位)的要求进行校准。顾客如果分别要求出具组合在一起的整体测量系统和作为组成部分的每一个测量设备的校准结果,那么根据“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我们出具的校准报告(或证书)应该分别给出校准结果的数据。当顾客没有明确提出要求时,可以只出具组合在一起的测量系统的综合示值误差。
对于内径量表,在顾客没有特别要求时,出具的合格证只是说明该内径量表综合计量特性满足检定规程要求。如果顾客特别要求给出组合测量系统(内径表)、指示表和每一根可换测头的校准结果,则我们检定机构就应该按顾客要求分别给出校准结果。但是我们提供的仍然是一份校准报告,而不是“两份证书”或多份证书。为什么呢?
因为出具两份证书意味着指示表和内径表两个计量器具都分别合格,那就容易引起顾客的误解。顾客会误认为用另外一个指示表与这个内径表(不含表头)组合照样应该合格。可是大家都知道,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换另一个合格的表头装在这个内径表杆上,很可能综合示值误差是不合格的,他们必须是一对一组合的。 |